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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四川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0年09月18日 10:32
来源:四川省科技厅
点击量:5482

为完善科技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四川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现通过科技厅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期5个工作日(8月27日至9月2日),请于9月2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科技厅人事处邮箱。


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感谢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王海、叶千

联系电话:028—86663608,86728520

电子邮箱:sckjtrsc@163.com

 

四川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推进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含港澳台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在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54号)执行。


第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专业职称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其中,研究实习员为初级职称,助理研究员为中级职称,副研究员为副高级职称,研究员为正高级职称。


第四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设置电子信息、化工材料轻工、核技术、测试技术、自然资源、农业、畜牧、林草业、医药卫生、中医药、体育、软科学、科技情报、科技管理、科学技术普及、专利代理、技术经纪专业(专业类别及适用范围见附件)。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献身科学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热爱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具有自然科学研究相关专业理论素养、能力素质和一定实践经验,具有解决自然科学领域相关问题的能力;具有正常履职尽责的身体条件。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申报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

(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任职最低年限基础上延迟受理申报或不得申报:


1.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上一个职务,聘任现职务期间,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受理申报。

2.具备现有任职资格以来有伪造学历、资历,编造业绩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剽窃他人论文、技术成果等科研诚信失信记录的,取消申请人当年申报资格,且从次年起3年内不予受理申报。

3.受到记过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有违法行为的,在调查、判决和处罚期内不受理申报。


第六条 研究实习员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1年见习期满。

(二)专业能力

1.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备从事自然科学相关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 助理研究员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

2.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获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并聘任相应岗位后,从事相应工作满2年。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获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并聘任相应岗位后,从事相应工作满4年。


(二)专业能力

1.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理论素养和专业能力,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指导研究实习员开展工作。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参与完成1项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2.编写相关科研(生产)规划、技术标准、操作规程、技术流程等1项以上并正式应用,获得使用单位较高评价。

3.作为主要参与者直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项以上,较好解决实际应用中的技术问题,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累计产生销售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从事技术市场和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理论研究、政策制定工作,参与完成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领域研究课题;或者参与制定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或者参与出版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类相关行业发展报告、专著、编著、教材等;取得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领域研究成果1项及以上。

5.从事技术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有一定水平的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能力。促成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交易,主导技术转移项目累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或有3项以上有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的技术转移项目从业案例证明。

6.从事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在科普活动组织、科普内容创新、科技成果推广以及科普理论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功底,为科普事业发展做出相应贡献,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获得省级以上科普类奖励1项以上。

(2)作为主要策划人,组织开展单次参与人数500人次以上大型科普活动2次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3)作为科技辅导教师辅导的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科技类相关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二等奖1次以上。


7.从事科技咨询和管理服务工作,在为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决策参考、组织科学管理、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绩效和业绩贡献;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本单位或政府部门采纳应用,对促进决策科学化产生较好的实际效果;在单位开展科技管理方式创新,提升管理工作效率,提高项目执行质量等工作成效明显,服务对象满意程度高。

8.能代表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八条 副研究员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并聘任相应岗位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

2.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并聘任相应岗位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

1.具有本学科较系统扎实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能创造性进行研究工作,解决科研工作较复杂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任现职以来,在科研实践中已成为单位骨干。

3.具有选定课题、指导和组织课题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以及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且财政支持经费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国防)发明专利2项以上,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3.主持制(修)订并由国家颁发实施的行业技术标准1项或产品检验检测技术方法1项;或主持完成并由省级颁布实施的技术标准2项以上。

4.主持选育的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为良种1个以上,或选育的新品种通过省级审定(认定、登记)为良种2个以上。

5.主持研发获六类以上新药临床批件1项或新药证书1件以上。

6.作为主要负责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主持完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项以上且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以上,解决了实际应用中比较重大的技术问题,科技成果转化累计实现销售收入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7.主持完成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领域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修订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规划、标准)等,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出版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类相关行业发展报告、专著、编著、教材等1项以上;或取得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领域研究成果3项以上。

8.提供技术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有较高水平的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能力。促成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交易,主导技术转移项目累计交易额1亿元以上,或有6项以上有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的技术转移项目从业案例证明。

9.从事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在科普活动组织、科普内容创新、科技成果推广以及科普理论研究方面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功底,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主持2项以上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3项以上市(厅)级科普类项目。

(2)作为主要撰写者出版科普类书籍2册以上。

(3)编译(作为主要编译者)10万字以上译著并公开出版2部以上。

(4)作为主要创作者编写科普剧本3部以上.

(5)作为主要策划人组织开展单次参与人数500人次以上大型科普活动3次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6)个人获得省级科普比赛一等奖或国家科普比赛三等奖及以上荣誉。

(7)作为科技辅导教师辅导的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科技类相关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一等奖3次以上。


10.从事科技咨询和管理服务工作,在为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决策参考、组织科学管理、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绩效和业绩贡献,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政府采纳应用,转化为具体工作措施,对提高项目执行质量,提升管理工作效率,促进管理方式创新和决策科学化产生较好的实际效果。

11.在博士后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完成在站期间的科研任务,取得博士后证书。

12.主持科研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励(排名第1)。

13.能代表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且被SCI、EI、CPCI-S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中文核心期刊检索收录的代表作5篇以上,或作为主编编撰且公开发行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以上。


第九条 研究员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并聘任相应岗位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


1.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和理论知识,具备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的能力,并根据学科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

2.在本学科或交叉学科领域,主持或负责过重大科研任务,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的科学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主持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且财政支持经费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2项以上,且财政支持经费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国防)发明专利4项以上,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3.主持制(修)订并由国家颁布实施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技术标准2项或产品检验检测技术方法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并由省级颁布实施的技术标准4项以上。

4.主持选育的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为良种2个以上,或选育的新品种通过省级审定(认定、登记)为良种4个以上。

5.作为主持人员(包括主要参与研发方主持人员)获六类以上新药临床批件2项或新药证书2件以上。

6.作为主要负责人直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主持完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项以上且财政支持经费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解决了实际应用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累计产生销售收入1亿元人民币以上。

7.主持完成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领域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制定、修订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规划、标准)等,或作为主要著作者出版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类相关行业发展报告、专著、编著、教材等2项以上,或取得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领域研究成果5项以上。

8.从事技术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能提供高水平的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咨询等服务。促成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交易,主导技术转移项目累计交易额2亿元以上,且有10项以上有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的技术转移项目从业案例证明。

9.从事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在科普活动组织、科普内容创新、科技成果推广以及科普理论研究方面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功底,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主持完成3项以上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5项以上省(部)级科普项目。

(2)作为主要撰写者公开出版科普类书籍3册以上,或编译10万字以上译著并公开出版4部以上。

(3)作为主要创作者编写科普剧本5部以上。

(4)作为主持或重要参与人组织开展单次参与人数500人次以上大型科普活动10次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5)个人获得省级科普比赛一等奖2次以上或国家科普比赛二等奖以上荣誉。

(6)作为科技辅导教师辅导的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科技类相关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一等奖5次以上。


10.从事科技咨询和管理服务工作,在为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决策参考、组织科学管理、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取得优异绩效和业绩贡献,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上一级政府采纳应用,纳入省、市级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或法律法规,对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和决策科学化产生较好效果。

11.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第1)。

12.能代表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且被SCI、EI、CPCI-S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中文核心期刊检索收录的代表作10篇以上,或作为主编编撰且公开发行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2部以上。


第十条 非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人员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相应职称,须先确认为同层级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1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且符合本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可根据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业绩,申报评审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相应级别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不能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及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在“四大片区”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可提前1年;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三条 对引进的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其在国(境)外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经历和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较高学历、学位并按照较高学历、学位评审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其取得该学历、学位前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累计计算任职年限。


第十五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

(一)主持完成省级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且财政支持经费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

(二)主持的科研项目获得省(市、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第1)1项以上。

(三)作为主持发明人、设计人,获得省(市、自治区)专利奖三等奖以上奖励(排名第1)1项以上或创新创业奖(排名第1)1项以上。

(四)市(州)及以上党委、政府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副研究员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副研究员。


(一)主持完成省级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2项以上,且财政支持经费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主持的科研项目获得省(市、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第1)1项以上。

(三)作为主持发明人、设计人,获得省(市、自治区)专利奖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第1)1项以上。

(四)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研究员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难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研究员。


(一)主持完成国家科技计划项目2项以上,且财政支持经费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

(二)主持的科研项目获得省(市、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第1)1项以上。

(三)作为主持发明人、设计人,获得省(市、自治区)专利奖一等奖以上奖励(排名第1)1项以上。

(四)国家级党委、政府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第四章  答辩

 

第二十条 副研究员和研究员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答辩:


(一)虽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

(二)跨系列申报的。

(三)破格申报的。

(四)申报研究员的。

(五)享受“四大片区”基层、援藏援彝、服务“四大片区”以及脱贫攻坚政策的。

(六)四川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才经原单位批准离岗创业、多点执业及兼职从事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其离岗工作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期间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在不同工作岗位取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业绩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和乌蒙山区。在“四大片区”县(区)及以下单位工作时间、援藏援彝服务工作时间须提供具有管理权限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正式认定报告。


第二十二条 论文(专著)认定标准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有效性论文是指在具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编号的公开出版物发表的论文。

(二)本条件中规定的有效性专著、著作、图书是指具有(ISBN)编号的公开出版物。

(三)综述、学术(研究、技术)报告、译文等未公开发表的刊物,经3名以上同行业的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中组部、科技部、教育部人才计划入选者或院士签名,认定确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并真实有效的,可采纳为有效性申报材料。

(四)本条件规定的著作、文集、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刊物、何出版社,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审委员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第二十三条 业绩认定依据


(一)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等奖励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科研课题(项目)、课题(项目)主持人员和主研人员以课题(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为准。

(三)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以专利证书为准。

(四)新药临床批件或新药证书可以提供研发合同、合作协议等作为科研人员主持(主研、参与)的认定依据,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正式认定。

(五)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技术经纪工作所取得的成效,需提供该项目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产生的销售收入、利润的账务账目、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并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六)“取得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好(重大)经济效益”等,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正式认定,并由3名以上同行业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或中组部、科技部、教育部人才计划入选者或院士签名认可。

(七)从事技术经纪的从业案例证明,需由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包括含本人签名的合同、协议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

(八)从事科学技术普及的成果和工作成效证明,由单位和主管部门正式认定。

(九)种质资源的收集保护、鉴定评价、分发共享等工作成效,可作为职称评审中业绩认定的依据。

(十)军队科技奖相应类别和等级视同省级科技奖相应类别、等级。

(十一)本条件中的“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中,国家级是指国家“QR计划”、“WR计划”、科技部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以及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省级是指省“QR计划”、“天府WR计划”入选者,以及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不含后备人选)。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中的“主持人员”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主研人员”、“主要参与者”、“主要发明人”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排名前3的研究人员或国省级重大专项的子课题的负责人,并需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五条 凡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更高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计算以申报年度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


第二十八条 以前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由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